王红卫:请老师给家长留点小面子,别把暖心事办的寒了心!
捐款是自愿行为!捐多捐少,应该量力而行。一旦口袋紧张,一次二次不捐款,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但,如果是绕着圈子、强人所难去促进捐献工作,那就不宜提倡了!
最近,座落在雁峰区辖区内的一所小学,老师为了落实衡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第三十二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精神,激发广大家长的捐款热情,把本不应该公布的捐款名单和金额,一并公布到学校班级的家长群里,让没有捐款的和捐款较少的家长一时“脸上无光”。
捐款的明细表被老师以“请家长核对”为由发到群里以后,有些家长感觉脸上挂不住了,为了挽回尴尬的面子,有人积极采取了“补捐”的措施。
读者诸君对“补考”、“补录”、“补充”等等相关词组应该不会感到陌生,但对“补捐”这个说法是不是觉得有点“新鲜感”啊?!
何为“补捐”呢?即之前没有捐款的,赶紧“补”上!之前捐过款的,与人“对表”以后,觉得有点“那个”,再赶紧“补发一个红包”到群里。
这个“补捐”活动是在捐款“明细表”“曝光”之后的第二天才在家长群里闪亮登场的。大家在“对表”先进之后再行“补捐”。可以说,其精神可嘉,其勇气更可嘉!
不过,这个味道还总是让人感觉有点怪怪的!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没有道德“外力”的作用,这样的“补捐”义举,凭着壮丁平时捐款的心情,还真是不会使出“撸锅子”的手法!
社会是一个大家庭,互相帮助是一种美德。每个公民为社会的慈善事业,特别是助残活动,献一份爱心,做一份贡献,完全是应该的!
针对捐款“曝光”这件事,有家长疑惑:捐款本来是一件暖心的事,本身做好事也不需要留名,非要把谁捐了多少款,谁没有捐款的“明细表”发到家长群里,会不会让人觉得你家没有爱心啊?!这样,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吗?有利于真正培养孩子的善良吗?
仔细想想,这样的疑惑绝非是一脚踢出个屁来那么巧!
壮丁一直认同“与其烧香拜佛,不如多做善事”这个观点。壮丁虽然不富有,但在助人为乐这一方面倒是不太小气:汶川大地震捐献5000元;扶贫帮困累计捐献48000元;抗击疫情捐献2500元;水滴筹上为陌生人累计捐献1800元;二十多年助学帮困累计捐献35000元……
这些捐款,除了当事人知情以外,我从来没有向他人提及过。今天之所以和盘托出,目的是为了印证和支撑我今天文章的立场和观点---对衡阳市教育局发动学生助残日捐献爱心,我不但没有一丝一毫的抵触情绪,而且,内心是坚决拥护的!
不过,另外有一个“捐款”,我倒是“未捐先说”了许多年,而且是常常挂在嘴边----如果台独分子胆敢闹独立,中国人民解放军不得不以武力收复台湾时,如果国家有需要,我愿意捐献百分之八十的家产,甚至自己的生命!
俗话说得好,送人玫瑰手留余香!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理当发扬!
捐款,于道德而言,不宜绑架,于法律而言,不可强制!
衡阳一位有名的法律界人士与壮丁探讨捐款这个问题时,观点不谋而合:一切捐款都只能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强制捐与不捐或捐多捐少,否则就构成了对财产处分权的侵犯。
该法律人士还就“曝光”“明细表”等连锁反应谈到了个人隐私权。他认为,没有捐款的家长在法律主体上称之为自然人,其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他还强调,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由此及彼,捐款应该量力而行,而不应该使用“棉里藏针”或者“引蛇出洞”的计划,否则,捐款就变味了!
壮丁以为,如果学校能够给没有捐款或捐款不多的家长留一点“二指大”的小面子,让人六月心不寒,这未尝不是老师给家长一笔精神财富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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